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2008年)
一、 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七条修改为:
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消防机构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
1次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的,重伤2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20人以上的,受灾50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二)
1次火灾死亡1人以上的,重伤1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的,受灾30户以上的,由地(市、州、盟)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三)
1次火灾重伤10人以下或者受灾30户以下的,由县(市、区、旗)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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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的决定(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7年)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前已批准生产和临床研究的新药的保护期的通知(2003年)
-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2008年)
- 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