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2号——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2014年)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根据《证券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制作申请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需要,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必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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