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2号——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2014年)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根据《证券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制作申请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需要,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必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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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年)
- 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优化生育政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2年)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鲜活农产品运输和销售工作的通知(2008年)
-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2022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