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2号——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2014年)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根据《证券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制作申请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需要,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必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1998年)
-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 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2014年)
-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对仲裁条款中所选仲裁机构的名称漏字,但不影响仲裁条款效力的一个案例的批复意见(1998年)
- 卫生健康委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关于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