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优先股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优先股的必备文件。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应按规定披露;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在发行结束之前不能公开披露。
第三条
募集说明书的信息披露应当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不适用的,发行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募集说明书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发行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募集说明书的信息披露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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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的通知(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2020年)
-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意见(2022年)
-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
-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年)
-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2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结束工作的建议的决定(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