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008年)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文件是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件。申请人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作、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其重新制作、报送。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上市公司均应当提供并披露。目录中的文件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确实不适用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应当在申请时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审核实际需要,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其他有关的补充文件。
第四条
由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的某些文件确实不便提供或披露的,上市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书面申请免于提供或披露。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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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三批)(2014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金春明同志“雷锋式消防战士”荣誉称号的命令(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厦门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4年)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3年7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9年)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2011年)
-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2001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