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008年)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文件是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件。申请人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作、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其重新制作、报送。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上市公司均应当提供并披露。目录中的文件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确实不适用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应当在申请时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审核实际需要,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其他有关的补充文件。
第四条
由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的某些文件确实不便提供或披露的,上市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书面申请免于提供或披露。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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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三批)(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2004年)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1年)
- 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设立地级随州市的批复(2000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202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医师节”的批复(2017年)
- 关于正式启动美国贸易发展署资助在华经济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2001年)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