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2014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7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人定向发行优先股,应按本准则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优先股,参照本准则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见附录)是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核或审查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要求申请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文件。如果某些文件对申请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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