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06年)
-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20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2015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2015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下同)的主体。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体。
第三条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二)合并利润表;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企业集团中期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至少应当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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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 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2018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的涉及财政部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第三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
- 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2009年)
- 教育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和完善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2001年)
- 关于加快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
- 公安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有关问题的批复(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