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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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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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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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2015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2015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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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下同)的主体。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体。
第三条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二)合并利润表;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企业集团中期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至少应当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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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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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结束工作的建议的决定(1999年)
-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