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06年)
-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20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2015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2015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下同)的主体。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体。
第三条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二)合并利润表;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企业集团中期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至少应当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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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2019年)
- 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年)
- “十四五”现代物流发展规划(2022年)
-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2010年)
- 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2018年)
-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3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规划和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