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披露的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和相关风险,以及该权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第三条
本准则所指的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是指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使企业参与其他主体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可变回报的权益。参与方式包括持有其他主体的股权、债权,或向其他主体提供资金、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和担保等。企业通过这些参与方式实现对其他主体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其他主体包括企业的子公司、合营安排(包括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以及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等。
结构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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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四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2016年)
-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2002年)
- 关于修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
-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
- 退役军人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乡村振兴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2022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1999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的批复(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