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保险集团公司实行全面、持续、穿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集团公司,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并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名称中具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对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
保险集团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该企业集合中除保险集团公司外,有两家以上子公司为保险公司且保险业务为该企业集合的主要业务。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包括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公司。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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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 农业农村部关于废止《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 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2011年)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和部分兼职委员有关问题的复函(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0年)
- 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的决定(2022年)
- 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