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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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或主体,下同)。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二)合并利润表;。
(三)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四)合并现金流量表;
(五)附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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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
- 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2010年)
- 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1990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关于涉外非法人企业申请探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多氯萘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短链氯化石蜡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的决定(2022年)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