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股票发行核准制的顺利实施,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素质及规范运作的水平,保证从事辅导工作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称“辅导机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辅导对象”),在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聘请辅导机构进行辅导。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辅导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促进辅导对象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形成独立运营和持续发展的能力;督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法制意识;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基本条件。同时促进辅导机构及参与辅导工作的其他中介机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
- 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2000年)
-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2010年)
- 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大熊猫国家公园的批复(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7年9月22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
-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2010年)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21年)
-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