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股票发行核准制的顺利实施,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素质及规范运作的水平,保证从事辅导工作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称“辅导机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辅导对象”),在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聘请辅导机构进行辅导。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辅导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促进辅导对象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形成独立运营和持续发展的能力;督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法制意识;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基本条件。同时促进辅导机构及参与辅导工作的其他中介机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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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
- 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22年)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2016年)
-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2024年)
- 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6年)
- 国务院关于2006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07年)
- 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8年)
-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