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2017年)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广大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国有科技型企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2016年2月26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办法》出台以来,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同时也反映了一些执行中的突出问题。为便于各单位深入理解政策内涵,引导、鼓励企业开展激励工作,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就《办法》执行中企业适用条件、激励对象要求、激励实施条件、激励方案管理等方面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 企业适用条件

1. 如何界定转制院所企业?
答:转制院所企业是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科研机构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2. 如何界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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