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6号(2016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6 号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以下简称国发〔2015〕27号文)、《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以下简称国发〔2016〕10号文)、《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以下简称国发〔2016〕11号文)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涉及中国证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的选任或者改任审批”,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行政相对人提起的有关申请,已受理的不再审理。有关项目取消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请按附件1中确定的方式执行。
二、
对于国发〔2015〕27号文、国发〔2016〕10号文中涉及中国证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证券交易所与境外机构重大合作项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涉港澳台重大事项审批”、“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审批”、“其他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审批”,自国发〔2015〕27号文、国发〔2016〕10号文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行政相对人提起的有关申请,已受理的不再审理。有关事项取消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请按附件1中确定的方式执行。
三、
对于国发〔2016〕11号文中涉及中国证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出具保荐机构审计报告”、“出具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法律意见书”、“出具基金托管人资格法律意见书”、“出具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法律意见书”、“出具基金服务机构注册法律意见书”、“出具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及合并、分立法律意见书”、“出具期货公司合并资产评估报告”,自国发〔2016〕11号文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相应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条件。有关事项取消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请按附件2中确定的方式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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