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2012年)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0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的披露质量,增加透明度,促进新股发行中各市场参与主体归位尽责,现就进一步加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各市场主体须勤勉尽责,切实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财务信息是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基础。在发行监管工作中,发现少数发行人财务信息的披露质量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有的缺乏针对性和充分性,有的随意调节会计政策、遗漏重要事项、粉饰财务报表,有的存在业绩造假、利润操纵等可疑情形。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等市场主体应高度重视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一)
发行人应依法承担财务报告的会计责任、财务信息的披露责任。发行人应严格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保证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真实、公允地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为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鉴证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确保招股说明书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制地位或关联方关系纵容、指使或协助发行人进行财务造假、利润操纵,或有意隐瞒重要财务信息的披露。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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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1996年)
- 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2024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0年)
-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2007年)
- 天然气发展“十二五”规划(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2014年)
-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0年)
-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