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监察规定(1992年)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国家和地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是对城市规划监察、市政工程监察、公用事业监察、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园林绿化监察的统称。
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建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范围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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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 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合作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协议》的决定(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010年)
-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