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监察规定(1992年)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国家和地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是对城市规划监察、市政工程监察、公用事业监察、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园林绿化监察的统称。
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建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范围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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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授予牟新生等277名同志海关关衔的命令(2003年)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
-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和山东省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2011年)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好2002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意见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02年)
-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审计署广电总局能源局铁路局民航局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