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提高执业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执业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兽医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22年)
- “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2012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证监会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2021年)
- 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19年)
-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2002年)
- 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携手共命运同心促发展——在二〇一八年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开幕式上的主旨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