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促进兽医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动物产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笺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兽用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兽医处方笺即可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兽用处方药目录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兽用处方药目录以外的兽药为兽用非处方药。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执法机构承担。
第四条
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非处方药”字样。
前款字样应当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右上角以宋体红色标注,背景应当为白色,字体大小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但必须醒目、清晰。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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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西省太原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哥伦比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4年)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年)
- 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
-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