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巡视工作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监督机制,维护考试工作公正性、严肃性,保证考试顺利实施,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监督、检查、巡考等工作。
第三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实行国家巡视组、考区督查组和考点巡考组三级巡视制。
国家巡视组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派出,每个考区不得少于2人。巡视的考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考区督查组由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区领导小组派出,每个考点不得少于2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保密、纪检等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组成。
考点巡考组由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点领导小组派出,每个考试地点不得少于2人,由考点所属地市兽医、保密、纪检等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条
巡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熟悉考试相关政策;
(三)熟悉考务管理有关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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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2020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1994年)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2001年)
-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1995年)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