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3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要求,农业部对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以下13部规章进行修订。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未经批准,禁止任何人进入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一切可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活动。确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在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外国人进入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报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 渔业船舶船名规定(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
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远洋渔业船舶、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的船名,由简体汉字或‘简体汉字’和‘数字’依次组成。”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
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应当向水生野生动物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活动的决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