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实验室的管理,合理利用社会资源,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实验室是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实验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实验室的指定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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