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合法权益,规范动物诊疗活动,加强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本办法所称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备案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信息管理系统。
农业农村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的继续教育计划,提升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素质和执业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加强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备案、执业活动、继续教育等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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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 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7年10月28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2010年)
-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2021年)
- 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国热带作物产业发展的意见(2010年)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