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合法权益,规范动物诊疗活动,加强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本办法所称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备案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信息管理系统。
农业农村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的继续教育计划,提升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素质和执业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加强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备案、执业活动、继续教育等监督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
- 全国航道管理与养护发展纲要(2011—2015年)(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2001年)
- 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收(2020年)
-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年)
- 关于促进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国家测绘局科技领军人才科技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