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2013年)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及时确定事件级别,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以下简称污染损害评估),是指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量化,评估其损害数额的活动。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应急处置费用以及应急处置阶段可以确定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及时反应、科学严谨、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198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 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2020年)
- 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18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14年修订)(2014年)
- 全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2015—2030年)(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