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试行)(2015年)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在广东省与香港(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规范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港澳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港澳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报考地点为广东省。
第三条 港澳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其报名时间、报考程序、考试科目、考试内容、考试方式、考试时间、考试纪律、合格标准和资格授予,适用《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有关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统一规定。
第四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港澳居民,可以申请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一)具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所学专业符合《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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