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促进法官依法行使职权,规范法官惩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官惩戒工作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遵循司法规律,体现司法职业特点;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严肃追责与依法保护有机统一;坚持责任与过错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
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追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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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1996年)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
-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撤销周口地区设立地级周口市的批复(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的决议(2024年)
- 关于做好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2016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