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我部决定对下列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 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

(一)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90〕环管字第359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安部、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原交通部、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发布)
(二)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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