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编制。
第三条
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评价范围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类别(具体类别见附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分设甲、乙两个等级。
资质等级为甲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甲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应当至少包含1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资质等级为乙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乙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只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环评机构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2023年)
-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09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的通知(2002年)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200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2002年)
-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2009年)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2023年)
-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