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编制。
第三条 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评价范围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类别(具体类别见附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分设甲、乙两个等级。
资质等级为甲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甲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应当至少包含1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资质等级为乙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乙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只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环评机构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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