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
-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
-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
-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5年)
-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2005年)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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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 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对口合作工作方案(2017年)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规划的批复(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2017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旅游局民航局关于促进旅游装备制造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199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石岛海关更名为荣成海关的复函(2005年)
-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