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规范航空安全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上航空安全员的资格审查及其执照的申请、颁发、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工作,包括资格审查、执照颁发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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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09年)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 关于废止《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20年)
- 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 国资委关于废止《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8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复函(2002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向外资金融机构进一步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公告(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