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除治松材线虫病,规范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的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办法。
松材线虫病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疫区内的松科植物。
松材线虫病疫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林业局依法划定。
第三条
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企业,可以申请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
第四条
申请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疫木加工板材要求和标准的生产设施;
(二)疫木板材加工工艺流程符合疫木除害处理要求;
(三)疫木板材加工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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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2001年)
-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年)
- 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2012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1994年)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
- 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推动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4年4月30日1)
- 关于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