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登记办法(2000年)
第一条
为了增强财政科技投入效果的透明度,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办法登记。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指导全国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四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以客观、准确、及时为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全国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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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2021年)
-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意见(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09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2007年)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
-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发展若干政策的批复(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