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和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基因食品,系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直接加工品;
(三)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第三条
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类新资源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后方可生产或者进口。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转基因食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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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2007年)
-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20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
-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2020年)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
-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人民银行林业局银监会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2016年)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