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2010年)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具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
具有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事业单位的名录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编办或者人事部门批复的职责性质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国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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