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2010年)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具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
具有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事业单位的名录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编办或者人事部门批复的职责性质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国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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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2005年)
- 教育部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的指导意见(2010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12年)
- 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返乡农民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等工作的通知(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