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2010年)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具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
具有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事业单位的名录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编办或者人事部门批复的职责性质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国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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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4年4月2日)
-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199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2009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升格为副厅级机构的复函(2006年)
-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年)
-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2003年)
-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