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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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8年)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
- 公安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018年)
-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2017年)
-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 公安部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2016年)
-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15年)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2014年)
-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2014年)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 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2014年)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年)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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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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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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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规章备案规定(1990年)
- 中医药局国家民委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新时代少数民族医药工作的若干意见(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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