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提高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准确、公正、科学和安全的原则,确保毒品实物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保管工作严格依法进行。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审查公安机关对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程序以及相关证据的合法性。
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程序存在瑕疵,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经公安机关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相关证据;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相关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或者判决的依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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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7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4年第13号(2014年)
- 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2015年)
- “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2年12月)
-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