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确保电子数据取证质量,提高电子数据取证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涉案电子数据,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完整。
第三条
电子数据取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二)电子数据检查和侦查实验;
(三)电子数据检验与鉴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同意阿克苏阿拉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23年)
-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2016年)
- 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2021年)
- 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2015年)
- 国务院关于《福建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