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2007年)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年)
-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2011年)
-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
-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直属分局办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年)
-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 公安部关于正确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的批复(2008年)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 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2007年)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05年)
-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05年)
-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 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2005年)
-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 公安部关于深入学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通知(2004年)
- 公安部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2000年)
-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年)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统一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给予处理;对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代为执行刑罚;执行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暂予监外执行;对假释和判处拘役缓刑、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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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第二次全国政府网站抽查情况的通报(2016年)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9年)
- 关于深入推进智慧社区建设的意见(2022年)
- 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199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的决定(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
- 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 公安部关于公安边防部队士官执法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