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的实施意见(2018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狠抓落实,截至2018年6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建立河长制,每条河流都有了河长。目前,全面推行河长制已进入新阶段,为推动河长制尽快从“有名”向“有实”转变,从全面建立到全面见效,实现名实相副,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总体思路,坚持问题导向,细化实化河长制六大任务,聚焦管好“盆”和“水”,将“清四乱”专项行动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重点工作,集中解决河湖乱占、乱采、乱堆、乱建(以下简称“四乱”)等突出问题,管好河道湖泊空间及其水域岸线;加强系统治理,着力解决“水多”、“水少”、“水脏”、“水浑”等新老水问题,管好河道湖泊中的水体,向河湖管理顽疾宣战,推动河湖面貌明显改善。
二、 管好盛水的“盆”
当前,各地要按照水利部的统一安排,用1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做好调查摸底、集中整治、巩固提升等各阶段工作,建立“四乱”问题台账,发现一处、清理一处、销号一处,2019年7月底前全面完成专项行动任务,坚决清除存量。在此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进行“回头看”,力争2019年底前还河湖一个干净、整洁的空间。
(一)
清“乱占”。乱占是指围垦湖泊,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等行为。清理乱占行为的标准是:对于围湖造地、围湖造田的,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退田还湖,将违法建设的土堤、矮围等清除至原状高程,拆除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取缔相关非法经济活动;对于非法围垦河道的,要限期拆除违法占用河道滩地建设的围堤、护岸、阻水道路、拦河坝等,铲平抬高的滩地,恢复河道原状;对于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挖筑的鱼塘、设置的拦河渔具、种植的碍洪林木及高秆作物,应及时清除,恢复河道行洪能力。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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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3年7月14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2016年)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2024年)
- 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2001年)
- 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2014年)
- 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中科院关于加强植物园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
-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