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三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
- 国家能源局决定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共14件)(2014年)
- 教育部扶贫办中央统战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健全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199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
- 援外青年志愿者选派和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
- 公安部关于携带、藏匿淫秽VCD是否属于传播淫秽物品问题的批复(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