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电力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监督管理长效机制,防范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企业(含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导致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人的不安全行为、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不良的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核安全隐患除外。
第三条 电力企业负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按照本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负隐患监督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对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相关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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