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第二条
企业在进行金融工具列报时,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特点及相关信息的性质对金融工具进行归类。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三)职工薪酬计划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四)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以股份作为支付基础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五)债务重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六)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七)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八)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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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9年)
-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2021年)
-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2005年)
- 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的意见(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社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