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年)
-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2012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2010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第二条
企业在进行金融工具列报时,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特点及相关信息的性质对金融工具进行归类。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三)职工薪酬计划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四)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以股份作为支付基础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五)债务重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六)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七)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八)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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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内蒙古大黑山等16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南昌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2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
- 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
- 促进综合交通枢纽发展的指导意见(2013年)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