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2014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决定取消我部“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审批”事项,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决定将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的“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3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为后置审批。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制(修)订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过渡。
附件:1.
财政部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
财政部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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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9年第2号(2009年)
- 全国生态保护“十二五”规划(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2年7月7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2001年)
-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
- 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
- 国务院关于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总体方案的批复(2023年)
-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