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8年)
-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
-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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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2018年6月4日)
-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广东省中山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1年)
-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
-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2010年)
- 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
- 全国教育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