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港口安全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港口重大危险源),是指参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等标准辨识确定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储存危险货物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其中,储罐以罐区防火堤为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仓库以独立库房(独立建筑物)为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封闭的危险货物堆场以隔离设施为界划分为独立的单元。
第三条
港口经营人是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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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标准延期执行问题的复函(2001年)
-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2013年)
- 发展改革委关于鼓励和引导工程咨询机构服务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2012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2012年)
- 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2016年)
-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2011年)
- 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2015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