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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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10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
-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00年)
- 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 关于加强嫩江松花江近期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2000年)
-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全民健身条例(2016年)
- 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2000年)
-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