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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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决定(2005年)
- 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19年)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
-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
- 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2006年)
- 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2016年)
-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