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其受理、审理、决定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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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百色地区设立地级百色市的批复(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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