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第六十一条修改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 海关工作人员处分办法(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
-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九条第(3)款修正案》的批复(2000年)
-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21年)
-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2000年)
-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3年)
-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