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2005年)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2021年)
-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2019年)
- 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18年)
-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号(2018年)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2016年)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
- 卫生部现行有效部门规章目录(2011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
- 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7年)
-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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