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2017年)
- 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0年3月9日答记者问(2000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2010年)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市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2012年)
- 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