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报、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问题,举报违法行为,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三)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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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0年)
-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意见(2023年)
- 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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