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2005年)
一、 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三、 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四、 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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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健康委关于宣布失效第三批委文件的决定(2018年)
-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2011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2017年)
-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化管理办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
-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
- 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2012年)
- 贺电国务院(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