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2005年)
一、 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三、 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四、 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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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健康委关于宣布失效第三批委文件的决定(2018年)
-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2018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2020年)
- 国家林业局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沈阳桃仙国际机场、黑河口岸、满洲里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2002年)
-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5年)
- 网络主播行为规范(2022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