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2015年)
国务院决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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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0年7月6日答记者问(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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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健康委银保监会中医药局关于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和规范服务工作的通知(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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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198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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