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2015年)
国务院决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2015年)
- 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的若干意见(2014年)
- 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2020年)
- 生物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2007年)
-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2年)
-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