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2015年)
国务院决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2010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若干对外应付未付费用扣缴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99年)
-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2013年)
- 契稅暫行條例(195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河南周口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批复(2022年)
- “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1年)
- 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2007年上海世界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