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施行细则。
登记范围
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1999年)
-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湖北省辛亥革命博物馆湖南省花炮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2003年)
-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三)(2010年)
-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1999年)
- 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升格为副厅级机构的复函(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2004年)